社会保险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部分员工只注重眼前利益而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或被动或主动地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让单位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支付。那么,等真正发生问题时,吃亏的究竟是谁呢?
丁某于2018年5月19日入职某公司,考虑到自己工资不是很高,如再扣掉社保,剩下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当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材料时,丁某主动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声明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保,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支付。此后,公司按月给丁某发放工资和300元社保补贴,丁某领取后在工资表上签字。
2018年11月30日,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经人社部门鉴定为工伤十级。丁某自知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赔付,后经人“点拨”,丁某于2019年2月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工伤费用等。公司则表示丁某入职时已多次通知其办理参保,也告知不缴社保的风险,是丁某坚持不缴社保,且公司有丁某亲自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协商无果之下,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丁某的请求。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丁某以书面形式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依然需要承担因未为丁某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比如这个案例中的丁某,虽说得到了工伤赔偿,但其他损失却是无可挽回的,如生病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使补缴了养老保险,不但个人缴费负担加大,还影响将来的养老金待遇;作为外来务工者,不参保,小孩也不能在当地就读……所以,小编要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莫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绝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为将来留下隐患。作为企业,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否则像本案中的公司,以为是拿到了免责的“尚方宝剑”,其实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